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202507的网民近日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我公司五月一日认定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开具日期是4月的发票是否可以认证抵扣?如不能抵扣,因我公司4月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方不应向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有无义务冲回红字重新开具?有无税法依据?另外,由于我公司5月才接受到发票,已过月,对方税务局以此为理由拒绝对方冲红,有无依据?
市国税局回复: 你公司取得的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因此销货方给你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与税法的规定不相悖,企业据此发票正常作帐即可,具体事宜可咨询主管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