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99501的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反映:我于2007.5.5号在位于黄务立交桥上面自东向西行到距离福山收费处5米处看到一个加油站(规模很大,在路北),加油一切正常,加完后我将钱给他的同时要求开发票,对方答复没有发票,最后说给我开收据,可是收据居然没有公章,要求盖上也被拒绝了。请问他们这样是否违反了税收法,是不是应该查处呢?
市地税局回复: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加油站使用的发票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内,请向国税局举报,敬请谅解!拨打税务服务热线12366-1国税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