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99712的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我在某单位工作四年,没有签劳动合同,2002年毕业时只与用人单位签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关系和档案均在芝罘区人才市场。如被单位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如果有应如何计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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