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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法律之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与义务

2025-12-22 19:25:10 来源: 胶东在线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对于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可能产生的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都有着重要意义。

  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尤其是接触职业危害群体的权利,也是存在职业危害有关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一、企业的法律责任:法定的强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一项不可选择的法定义务。

  核心义务包括:

  1. 全程检查义务:必须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时组织检查,遇紧急情况时立即检查;

  2. 结果告知义务:必须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3. 妥善安置义务:对职业禁忌者应调离原岗位,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安排诊断,对确诊者应依法治疗安置;

  4. 档案建立义务: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

  法律后果明确而严厉:

  1. 未按规定组织检查,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劳动者患职业病的,企业需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工伤待遇及相应赔偿;

  4. 违法行为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

  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坚实保障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防护措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核心权利包括:

  1. 知情权:知晓岗位危害、防护措施及自身检查结果;

  2. 拒绝冒险权:有权拒绝在没有防护措施的危险环境下作业;

  3. 损害赔偿权:患职业病后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4. 工作保障权:在检查、诊断、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配合义务:

  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这是保障自身健康的重要环节。

  三、特别提示与误区澄清

  1.普通体检不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检查针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定专门检查项目,与普通健康体检在目的、项目、评价标准上均有本质区别。企业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违法行为。

  2."自愿放弃"不具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检查"协议为由免除自身义务。即使劳动者表示不参加,用人单位仍需依法组织安排,否则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健康损害具有潜伏性。

  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健康损害具有长期潜伏期,等到出现症状时往往已造成不可逆伤害。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是早期发现、早期干预的唯一有效手段。

  结语

  职业健康检查不是企业可选的"福利",而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定要求;不是劳动者可放弃的"权利",而是维护自身健康的必要措施。

  

责任编辑:刘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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