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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问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

2025-11-07 14:32:14 来源: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11月5日讯(通讯员 谭晓丹)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防范和控制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风险,现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问答”形式对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问:什么是放射工作单位?什么是放射工作人员?

  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问: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问: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问: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收个人剂量监测,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问:关于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需要特别注意哪些内容?

  答: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问:放射工作单位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答: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责任编辑:栾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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