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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问答——普及放射诊疗管理知识 保障医疗安全与公众健康

2025-11-07 14:28:01 来源: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11月7日讯(通讯员 谭晓丹)为普及放射诊疗管理知识,保障医疗安全与公众健康,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问答”形式对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问:什么是放射诊疗工作?

  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问:放射诊疗工作分为哪几类管理?

  答: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 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问: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答: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问: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

  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问: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应当特别注意哪些人群?

  答:婴幼儿、少年儿童、孕妇等是敏感人群。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X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 X 射线摄影检查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责任编辑:刘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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