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开发区建设房管局、蓬莱市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烟台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烟政发[2006]6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算报告、预售方案及工程进度形象资料、施工合同和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资金质押通知书;
6、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及预留物业管理用房证明;
7、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同;
8、其他必要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拟预售的商品房,六层(含)以下的,其建筑工程需完成正负零以上;七层(含)以上、十一层(含)以下的,其建筑工程需完成2层以上;十二层(含)以上的,其建筑工程需完成总层数八分之一以上方可提出商品房预售申请。
三、商品房预售前应进行面积预测算,面积预测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测算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办理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委托时,应按下述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已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已经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
3、公有共用面积分摊方案;
4、分割销售的商业用房须按《关于印发烟台市商业用房分割销售及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烟房【2007】110号)文件规定提交资料;
5、测绘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施预测算测绘机构依据房产面积测绘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预测算,预测算的方法和成果需经委托人签字认定。
(三)预测算成果内容主要包括:总建筑面积、总套内建筑面积、总公摊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分户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公摊面积;总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预售商品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计价方式、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附商品房预售方案范文)。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5日内必须开盘销售,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按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地点悬挂公示牌,公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源概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号码、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位置、套数、用途以及面积预测算成果、测绘机构声明等。
(二)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缴费主体;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如实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发布任何带有销售内容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在发布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广告时,应在每次发布的广告的显著位置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七、预售商品住宅,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明确每套或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的价格,并明确表述分摊的公有共用面积不在计价范围之内。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其销售合同中应明确表述每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公有公用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建设用地用于抵押或典当;已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或典当的,需经抵押权(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九、商品房预售应采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实行编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有义务准确地向买受人解释合同条款含义,有义务给予买受人阅读、理解合同内容的时间,有义务与买受人充分讨论合同条款的选择和取舍,有义务告知买受人签约的期限及双方违约的责任。不得利用合同欺瞒等手段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定后,买卖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至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前,买卖双方不得共同或者单方就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再行转让。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按揭贷款等所有售房资金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按批准的预售项目逐项目单独监管,专款专项用于该预售项目建设上。禁止违规操作,逃避监管行为的发生。
十一、对不按本规定按期开盘销售商品房、未实行公示、不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或未按规定签定合同以及未履行合同备案义务、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查处外,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在媒体公开曝光。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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