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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四)
2008-02-21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一)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二)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三)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四)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五)

  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六、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来源:      责编: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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