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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03项。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六、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10项。
2.《广播电视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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