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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三)
2008-02-21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一)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二)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三)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四)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最新执法依据梳理(五)

 

  行政许可

  一、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9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是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三、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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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烟台市广电局      责编: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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