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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下)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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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带有《〈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播放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电影片;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转播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发现仍有违规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其播映设备。
九十五、有线电视站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海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九条“禁止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海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电影片。”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发现仍有违规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其播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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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烟台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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