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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下)
2007-12-29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播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仍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九十二、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购置或交换未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录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五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购置或交换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购买或交换。”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二) 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仍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九十三、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未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六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影视剧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仍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没收其播映设备。
来源: 烟台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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