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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下)
2007-12-29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处1万元的罚款,并限期申请报批;
(二)第二次发现,未经批准,继续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处2万元的罚款,再限期申请报批;
(三)第三次发现,仍继续非法业务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十七、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七条第一款“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的,处1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第二次发现仍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十八、设置共用天线系统,未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的,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八条“单位可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未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个人可设置自用的共用天线。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设置共用天线系统,未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的,处1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第二次发现仍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来源: 烟台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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