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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
2007-12-29


八十四、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四条第二款“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十五、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
  •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下)
  • 来源: 烟台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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