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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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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十九、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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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烟台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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