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
2007-12-29
|
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十六、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十七、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来源:
烟台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