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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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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对个人: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三十九、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对个人: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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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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