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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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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对个人: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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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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