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首页 | 烟台人民广播电台 | 烟台电视台 | 烟台广播电视报 | 胶东在线 | 信息网络中心 | 广告中心 | 数字电视 | 移动电视
烟台人民广播电台 烟台电视台
山东综艺 生活 影视 体育 齐鲁
山东电视台 中央电视台
烟台人民广播电台:
  新闻早报 热点追踪
  媒体精华 黄海明珠
烟台电视台:
  烟台新闻 今日烟台
  视  点
山东电视台:
山东新闻联播
中央电视台:  新闻联播
机构设置
部门职能
审批事项
表单下载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执法依据梳理
  您当前的位置 :广电 > 广电行政法规 > 山东省广电地方性法规 正文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对个人: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三十五、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对个人: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烟台市委宣传部主管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主办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电话:0535-6690009  传真:0535-6690008 责编: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