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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二十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第一次发现,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第一次发现,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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