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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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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电台、电视台停播5分钟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电台、电视台停播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五)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造成收听、收视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停播5分钟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三)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停播5分钟以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造成收听、收视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停播5分钟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六)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停播5分钟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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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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