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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九、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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