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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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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四、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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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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