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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四、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
(二)第二次发现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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