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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2007-12-29
一、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第二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第二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三、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第二次发现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处投资总额3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的罚款。
来源: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责编: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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