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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现对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必须是经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会同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四、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六、凡违反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设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一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20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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