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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把握舆论导向;领导和管理烟台人民广播电台、烟台电视台、烟台广播电视报和烟台市信息服务中心。对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对重要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广播电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广播电视方面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三)组织指导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宣传和电视剧创作及生产,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改革,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四)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应用和有关技术政策标准的实施。
(五)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台审查、报批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频率、频道、功率的规划协调和报批;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置、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论证、审查、报批、验收及颁发资格证书;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办法,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六)负责审查、报批全市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建设,审批、发放或撤销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卫星节目许可证,审报、发放或撤销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卫星节目许可证;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负责利用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节目的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七)监督全市各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和有线电视专用网,确保中央和省、市广播电视节目正常发射、转播和传输;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合作。
(九)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职工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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