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95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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