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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实行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7-04-10

  (1994年8月10日 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94)鲁广厅联字5号)

各市(地)广播电视局、物价局、财政(财税)局:

为了加强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129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4)29号文件的规定,对我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证)工本费、收视管理费,规定如下:

一、省、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为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费的合法收费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凡经批准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和收视管理费。

(二)《许可证》工本费:《许可证》分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甲、乙两种)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每套证(包括正本、副本、铝合金框)收取工本费45元。

(三)收视管理费:向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收取管理费每年:300元;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的个人收取管理费每年:100元;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收取管理费每年,800元。收视管理费在年度核验《许可证》时收取,并在《许可证》年度核验处加盖“核验专用章”。

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收视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在未纳入预算管理前,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费用。

收取的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和收视管理费设立专帐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收视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要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收视管理费收入用于以下支出:

  (一)管理所需器材的购置及更新;

  (二)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检查、验收,

  (三)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全技术检验、测试;

  (四)测试仪器的维修费用;

  (五)管理中的公务费和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等业务费用;

  (六)公告宣传费;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技术管理、临时聘用人员费用;

(八)执法、检查、案件处理费用。

五、按规定参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管理的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需设置用于接收国内电视教育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除按规定交纳《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其收取管理费和其他服务费。

  七、用于军事、气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参照教育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      责编: 王大鹏
烟台市委宣传部主管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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