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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台电视台各频道播出的电视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广告样带由广告客户提供,本中心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
三、广告样带为合同附件,广告发布完毕后,客户如不通知寄回或转交,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四、播出的电视广告,一律先交款后播出。广告客户必须按约定付款,否则广告中心有权停止广告的发布
五、签定合同时,广告公司应出具广告经营许可证,同时出具广告客户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说明、生产许可证等。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应按国家规定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证明。
六、指定位置:正一、倒一加收30%,正二、倒二加收20%,正三、倒三加收10%。
七、凡正式签定的播出合同,原则上不得撤消,电视节目播出以当天预告为准,若因重大新闻、重大活动、设备检修等临时调整,广告未能播出,广告中心将在相应时段补播同等数量的广告。
八、广告客户对广告播出情况如有异议,必须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出具在国内注册的广告监测公司提供的报告,经核实后,本着“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烟台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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