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胶东在线10月22日讯 为进一步方便客户、提高效率,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10月22日,全市农商银行召开特色信贷产品发布会,全新发布“政银保”和“大棚贷款”两款信贷产品。
“政银保”和“大棚贷款”两款贷款产品分别面向在该行服务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型企业和购建大棚及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均根据相应的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综合收入能力、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有效地满足了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并缓解了其资金压力,让“普惠金融”更好地惠及民生。
烟台全市农商银行一直以来以党建为引领,主动聚焦辖区内金融需求的新特点、新趋势、新变化,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贴心、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立足三农和小微企业,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附:“政银保”和“大棚贷款”产品详情
“政银保”
“政银保”贷款是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保险公司对借款本金到期履约还款能力提供承保,并承担贷款约定赔偿责任,同时政府给予本行相应财政补贴的贷款。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本行服务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规定,经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为中小微企业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低风险贷款不受此限制),在本行服务辖区内,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
2、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清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正常缴纳税费、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逃废银行债务和未结清法院被执行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3、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家庭财产纠纷,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拖债、赖债行为,无未结清法院被执行记录和民间高利借贷行为;
4、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授信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5、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
2、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行服务辖区内;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和意愿;
3、个人信誉和身体状况良好,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家庭财产纠纷,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拖债、赖债行为,无未结清法院被执行记录和民间高利借贷行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额度合理;
5、申请贷款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30%;
6、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仅限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它用途。借款人须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四、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在授信期限内可以分次贷款,循环使用。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六、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由本行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用途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
七、担保方式
由借款人投保保险公司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行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另外提供第三人保证、抵押等担保措施。
“大棚贷款”
大棚贷款是向服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购建农业大棚及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购建大棚及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或经营能力,借款申请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经营场所)在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三)诚实守信、家庭和睦,在邻里、同行中表现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拖债、赖债行为,无涉诉未执行结束案件,无民间借贷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生活嗜好,无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其他家庭成员在农商银行无生产经营性授信;
(五)原则上有大棚种植等项目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自建大棚的,应有相应的大棚建设经营场地,购置大棚的,原则上应由大棚开发商统一开发或在农业园区内(二手大棚除外);
(七)具备条件的,应取得村委以上部门同意土地流转或建设大棚的证明性材料;
(八)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按照借款人信用等级、家庭资产状况、大棚建设成本(投资额度、面积、结构类型等),拟经营项目情况、预期收入、综合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总额度及分别用于大棚购建和生产经营贷款额度。
大棚用于农业观光旅游等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大棚购建及生产经营总投入资金的50%;大棚用于果木花卉等中长期作物种植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大棚购建及生产经营总投入资金的60%;大棚用于瓜果蔬菜等短期农作物种植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大棚购建及生产经营总投入资金的70%。
四、贷款期限
根据大棚购建或生产经营用途、大棚使用年限、预期经营项目情况、综合收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大棚购建用途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大棚生产经营用途为农业观光旅游或果木花卉等中长期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大棚生产经营用途为瓜果蔬菜等短期农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五、贷款利率
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风险程度、与本行业务合作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乡村振兴战略及精准扶贫事业中发挥带头模范作用的,应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六、担保方式
可采取信用、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
(一)符合“家庭亲情贷”条件的,鼓励优先采用“家庭亲情贷”方式;
(二)超出家庭亲情贷额度的,鼓励优先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1、“抵押+保证”模式。借款人购建的大棚所有权及大棚所占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并由家庭成员或大棚开发商、担保公司、其他保证人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反担保”模式。由担保公司、其他保证人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以其自建或购置的大棚所有权及大棚所占土地经营使用权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3、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由保险公司提供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三)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按照省联社相关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