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胶东在线7月9日讯(记者 邬勇 王向荣 摄影 李刚)7月9日,记者从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如果确实发生了失信行为但是能够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也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部门会根据修复时间恢复相应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政策规定30日内纠正修复80%分值、30日后本年纠正修复40%分值、30日后次年纠正修复20%分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主要包括:(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其中,满足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考明政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考明政表示,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