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自2020年8月25日起,我行将分批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自2020年8月25日起批量转换,您无需任何操作。
(一)贷款定价统一转换为参考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
(二)转换后的贷款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重定价日为新定价转换生效日以及后续每年的对应那一天。重定价周期为1年,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四)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自转换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含),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一)如不希望批量转换,请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含),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或贷款经办行进行转换,自主转换之后,我行将不对您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
(二)在我行批量转换后有异议的,您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行贷款经办行进行协商处理。如您希望撤销批量转换,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可通过上述渠道申请办理。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咨询,或致电95395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 此 公 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