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99325的网友留言咨询:您好,我是独生子女,父亲已去世,母亲重组家庭,继父有两个子女,在个税抵扣时赡养费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分摊标准扣除?谢谢解答。
烟台市税务局对此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根据文件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