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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专题(二)

2019-01-24 11:27:08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对象在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保,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全省“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超赔风险补偿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各市金融办、财政局备案并合作开展“政银保”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其中,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80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按年度预拨省级预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政策

第七条  补贴范围。

(一)贷款对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二)贷款额度。“政银保”单户贷款控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可以分次贷款)。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转借他人。

对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政银保”贷款,人民银行在货币信贷政策调控上予以适当倾斜。

(三)贷款期限。最长2年。

(四)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保险费率。年化费率不得超过6%,费率计算基数按贷款本金计算。

(六)贷款对象总融资成本(含贷款利率、保险费率、中介服务费等)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七)建立“政银保”贷款统计制度。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建立“政银保”贷款专栏,并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制式报送格式。各经办银行应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放的“政银保”贷款相关信息上传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

第八条  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按照固定费率基数3%计算保费,财政部门按5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保险公司申请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后,及时支付给贷款对象;二是贷款对象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后,直接缴纳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保费。

(二)超赔风险补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含)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50%;对单户贷款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20%。

(三)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对银行发放的符合“政银保”政策范围、且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回的贷款,保险公司按照本金损失的50%进行代偿,同时财政部门对本金损失给予30%的补偿,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九条  财政分担比例。保费补贴资金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其中,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省财政承担90%,市县财政承担10%。市县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统筹确定。超赔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资金申请和审核。补贴资金申请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向拟开展业务地区的市级金融办和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在当地开展“政银保”相关业务。资金审核工作由金融办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负责,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一)保费补贴申请。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向所在市、县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县金融办。市、县金融办审核签章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至保险公司。

(二)超赔风险补偿申请。保险公司以省为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金融办报送以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政银保”业务整体数据为基数测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提出资金申请,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保险公司。(如涉及资金量大,需第三方审核时,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三)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申请。各银行应以市为单位,于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程序的本金损失补偿申报材料,第三方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签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行。

金融机构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承诺函。各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报申请材料,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具体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作为、提高效率,原则上各审核环节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资金拨付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理赔程序。

对逾期60天的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启动理赔程序。对符合双方协议确定的理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资金支付到位。对保险公司应履行而拒不履行赔付责任的,银行可持法院判决书向市金融办提出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申请,具体操作流程按第十条第(三)款执行。

对逾期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协议启动催收、追缴程序,由主追缴方行使追偿权。追回资金,扣除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清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手续费等)外,剩余部分按照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保费补贴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3.保险单(复印件);

4.保费到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超赔风险补偿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3.保险单(复印件);

4.保费到账凭证(复印件);

5.理赔单据(复印件);

6.当年业务明细表;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政银保”贷款本金损失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3.保险单(复印件);

4.保险公司理赔资金到位证明;

5.借款合同(复印件);

6.放款记录、还款记录(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省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落实。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省级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确认清算的方式管理。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和本年度资金需求情况(含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承诺函)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确认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及结转情况,并预拨当年省级补贴资金。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资金申请及结算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市不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金融办,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本年“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测算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足额支付补贴资金,对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缺口,可在次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设定补贴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补贴资金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动态监控,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简化流程,规范运作,尽快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信息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季度通报各市“政银保”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级金融机构库。已开展或拟开展“政银保”业务的协议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需重新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各市金融办应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备案协议金融机构名单,报送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对新增的协议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省级将根据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纳入省级金融机构库,定期推送优质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做好“政银保”相关工作。积极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与“政银保”业务开展情况挂钩的奖惩机制,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金融办负责指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并对第三方审核意见给予确认。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开展“政银保”业务的银行做好贷款录入工作。

各级银监、保监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公司加强协作,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推动“政银保”业务规范开展。要强化督导工作,建立监督统计通报制度,落实并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各级科技、税务、工商、中小企业局、工商联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平台优势,定期筛选优质中小微企业名单,推荐给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筛选汇总后,将优质企业名单推送给备案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补贴资金,取消其开展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贷款对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企业信息,依法合规使用贷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对象只能在单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范围内享受“政银保”有关政策,对瞒报、谎报企业贷款信息,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各级各部门在“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开展业务资格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各地在本办法基础上创新“政银保”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助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3日。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财金〔2016〕47号)和《关于加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6〕5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5〕36号)文件有效期后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银保”贷款,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政策。在本办法有效期前各金融机构已开办且正式放款但尚未申请补贴资金的“政银保”业务,申报流程按本办法执行,补贴政策参照原办法。

 

关于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

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引导力度,强化财政金融配套联动

1.完善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高端软件保费补贴政策。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套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实施重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开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三年滚动支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省级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3.支持金融机构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4.实施“安责险”财政奖补政策。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并率先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按照“政府激励推动、市场机制运作、省级统筹规划、市县主导实施”的原则,省财政对各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给予综合奖补。

5.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凡在我省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登记备案的,均可参与质押融资并享受风险补偿政策。开展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6万元。

6.加大涉农金融资源投放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力度,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量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用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探索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激励约束引导政策,加强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等结果运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资金投入。适当放宽借用扶贫再贷款法人金融机构的不良容忍度。用足用好存款准备金比例考核、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考核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服务乡村振兴。推广“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业务,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推动业务规模持续增加。

7.加快发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深入推动“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力争我省被纳入国家试点的相关县(市、区)贷款规模增量高于上年同期、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户数和覆盖面高于上年、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余额增速同比实现较大提升。鼓励各地借鉴沂南、沂源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储公司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县乡联动、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等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机制,通过促进农村产权及时流转进而发现产权价值,切实赋予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功能,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产权类融资业务创造条件。在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县(市、区),组织金融机构创新开办农村集体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尽快取得突破。

8.加大涉农贷款担保增信力度。支持引导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加大对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农业“新六产”、畜牧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等绿色涉农贷款项目的贷款担保力度,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担保和扶贫担保项目,最高可给予2%的担保费率补助,对其他政策性担保业务,最高可给予15%的担保费率补助。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增信作用,提升集体产权的市场效益和价值。

9.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2018年新增马铃薯补贴险种,提高小麦、玉米、花生、苹果和桃险种的保障水平。完善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补贴政策。将公益林险种林农自行承担保费部分统一降至零。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和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最大限度满足农民不同保险需求。

10.开展财政金融支持特色农业“一县一品”创建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县至少确定一个财政金融协同支持的农业特色产业进行强力推动,支持各地农业特色产业和品牌做大做强,带动上下游企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担保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12.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实施降低担保费率政策,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融资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完善融资信用增进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和评级结果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参考。

13.推动“政银保”业务增量扩面。制定“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等部门信息平台,定期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作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重点推介对象,组织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对接,持续推动“政银保”业务增量扩面。

14.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搭建全省统一、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自主选择办理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拓宽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15.加大债券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力度。制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省财政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加大直接债务融资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创新型金融债券;以新材料、电子信息、医养结合等行业为重点,推动烟台、淄博等地企业探索发行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16.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股权融资作用。积极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以上、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7.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统筹规划一批重大PPP项目。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加大PPP在农业农村、幸福产业、生态环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力度。推动中国PPP基金与山东省合作基金加速落地,优化省级PPP发展基金投资方向和结构,充分发挥融资增信作用,支持PPP项目规范实施。推动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

18.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各类投资机构先行先试合作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外部投资公司等开展合作,积极整合资金、信息和管理优势,提供相应信贷支持。

19.完善基金投资激励机制。根据基金投向和绩效实施政府让利政策,鼓励基金投向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和“四新”“四化”项目。充分利用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企业。对投资于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各类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让利。

20.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的新旧动能转换领域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范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

21.支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鼓励引导银行业机构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

22.支持设立续贷过桥资金池。鼓励市县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续贷过桥资金池,积极利用担保、保险等手段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中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解决续贷难题。

23.深化“互联网+”融资对接方式。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功能,促进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金融产品等信息交流共享。依托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扩大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试点为契机,在融资对接过程中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共享的有关企业信息。落实“一次办好”要求,推进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对接,将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信用信息等各类信息一并推送金融机构,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提高对接效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应贷尽贷,打造集融资对接、信用共享、信息交流于一体的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对接服务体系。

24.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加大对内保外贷、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政策的辅导力度,引导企业在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相关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深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对辖内跨国公司的真实需求进行全面摸底,支持更多跨国公司参与试点。督促指导已获得本外币资金池资格的跨国公司尽快开展业务,并做好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在境内使用的有关政策服务和业务管理。

三、发挥金融机构主体作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25.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产品创新。制定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机构评选奖励办法,省财政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项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6.构建良性可持续的新型银企关系。鼓励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随意断贷和抽贷。

27.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和融资业务链条。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对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28.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引导其更好发挥“总部优势”。鼓励地方法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高端装备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我省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新能源及装备、通用航空装备、石油工程装备等重点领域扩大市场应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对在服务“三农”“四新”、小微企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29.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化解力度。积极引导资产管理公司重点围绕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应收账款、产业剥离、债转股等领域,开展非金融企业债权、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企业应收账款收购处置以及落后产能淘汰过程中的企业托管清算服务等,发挥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优势,切实压降企业债务,延伸综合服务,助力转型升级。

30.加大金融人才奖励力度。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对在我省金融机构工作或其他机构金融岗位工作并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我省金融机构业务一线或中后台运营、科技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类岗位工作,获得“齐鲁金融之星”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形成政策合力

31.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加强货币政策效果和影响的测算,在保证可控、可测的基础上,对济南、青岛、烟台三大核心区在货币信贷政策调控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济南、青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试点给予倾斜。对科技金融发展较好的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

32.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研究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外发布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信息及融资需求。

33.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专项金融统计制度。围绕金融支持“十强”产业等建立健全金融统计体系,动态跟踪监测各市、各金融机构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开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决策及政策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34.开展金融专家顾问团综合服务活动。聚焦“十强”产业,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思路,开展金融专家顾问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系列活动,为企业制定个性化融资融智服务方案,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资金融通等现实问题。

35.开展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专题宣传。加强部门联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财政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有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大众日报、山东电视台等省内主流媒体,及时宣传财政金融支持政策,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36.优化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聚焦“四新”“四化”和“十强”产业,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方式,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定期调度辖内管辖机构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工作情况,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都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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