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0月16日讯(记者 冯海玉 通讯员 王洋) 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又出惠民新政,10月15起正式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共有三个变化:一是将原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参保延长至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都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二是增加了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可以补缴当年医保费用的规定,即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在补缴时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的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自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三是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域范围内就医,无需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