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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拳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种行为在打击之列

2018-01-05 08:56:00 胶东在线

  12月21日,记者从市金融办获悉,我市即将出台《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企业(个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意图通过转型改制、擅自处置抵押物等九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采取警示约谈、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和依法打击等措施。

  相关部门通力合作 共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金融改革,着力改善金融服务,积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力支持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市金融运行健康平稳,风险总体可控。但是,仍存在个别企业和个人意图通过转型改制、擅自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毁弃金融债务、侵害金融债权,对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诚信建设都造成不良影响。

  为有效防范和制止企业(个人)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切实维护银行机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9号)要求,市金融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烟台市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加强督办、检查、指导,研究和协调解决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推进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

  各银行机构要依托现有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完善风险企业日常监测体系,密切关注企业非正常经营活动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的苗头和信息,及时报告涉嫌逃废银行债务情况。积极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申请资产保全,及时制止企业(个人)以逃废银行债务为目的的各类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妄图通过破产、虚假诉讼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打击之列

  哪些行为是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此次《办法》做了明确的界定。

  1.以转型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侵害银行债权的;

  2.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侵害银行债权的;

  3.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损毁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侵害银行债权的;

  4.为逃避偿债义务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的;

  5.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6.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银行机构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机构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7.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侵害银行债权的;

  8.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通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侵害银行债权的;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采取警示约谈、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和依法打击措施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逃废银行债务名单对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警示约谈、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依法打击等措施,督促企业(个人)依法履行银行贷款偿还责任。

  警示约谈是指对企业(个人)存有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嫌疑或迹象但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约谈有关责任人员,督促其就资产、债务情况作出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据,并责令停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债权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相关责任主体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失信成本,包括联合惩戒的各项措施等。

  约谈实行“销号”制度,被约谈对象凭还款交息凭证、重组盘活协议及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已履行银行债务的凭证资料进行销号。如果约谈对象承诺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故意搪塞、推诿,不按要求履行责任的,视情况采取二次约谈,或直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由烟台银监分局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由市领导小组向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通报约谈对象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有关情况。债权银行全面停止约谈对象及相关企业的授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融资等)业务;其他银行机构不得对约谈对象及相关企业办理新授信业务;人民银行对约谈对象及相关企业的新开户业务申请不予办理核准或备案。

  同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禁止参加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等过程中依法对其作出限制,或者取消申请资格;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相关责任人出入境采取限制措施;其他行政管理惩戒措施。

  我市还将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纳入烟台市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烟台”等媒体依法予以披露。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约谈后拒不整改的,纳入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范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据悉,《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

责任编辑:都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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