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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总部如何管资金,外汇政策有办法

2017-10-19 17:16:15 胶东在线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4年6月1日推出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该项改革为跨国公司提高业资金运营能力、扩大发展空间提供了政策支撑。在账户开立方面,跨国公司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在资金跨境融通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集中管理和使用境内成员企业全部或部分外债、对外放款额度,并通过国内、国际两个主账户之间的通道,在集中的额度内划转资金,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为境内外成员融通资金提供便利。在经常项目收支方面,可以办理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在资金汇兑方面,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资本金、外债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

  跨国公司申请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需满足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等条件。跨国公司可以指定集团总部或某一境内子公司作为主办企业,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应为考核B(含)类及以上。账户管理和使用、跨境及境内资金收付、资金汇兑、数据申报等具体要求,可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或咨询当地外汇管理局。

责任编辑:都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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