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财经 > 新闻 > 烟台财经 正文

"病死鸡"多城市售卖 烟台法院公布315打假案例

2016-03-16 08:21:08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3月15日讯(记者 侯嘉伟)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常常会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此时,消费者可以有多种途径选择自我维权。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烟台市法院公布以往受理的有关案例,呼吁广大市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龙口某超市销售假冒“三环”牌锁具产品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五十年代开始生产“三环”牌锁具系列产品,“三环”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由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三环”牌锁具系列产品在国内外取得良好的声誉。

  2014年初,龙口某超市销售假冒“三环”牌注册商标的锁具产品,其以低档次产品假冒的“三环”牌注册商标产品,造成市场混乱,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龙口某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三环及图形”商标,即合法取得了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的“三环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有关商标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依法享有的“三环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构成对所享有商标的侵犯,法院判决龙口某超市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昌邑某食品公司10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刘某来系山东省昌邑市人,自2007年开始在烟威地区雇用陆某等5人专门负责以极低的价格收购、运输病死鸡,并伙同妻子陆某雇用本村和邻村的妇女将病死鸡脱毛、分割,加工成鸡爪、鸡腿、鸡翅、鸡胸等鸡产品,对外销售,产品主要销售给夏某经营的昌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个体户刘某亮等人,夏某、刘某亮等人明知产品有问题仍将其进行销售,销售地遍布石家庄、徐州、南京等全国10多个城市,总销售额达七百余万元。

  法院认为,昌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夏某、刘某来、陆某等10人,加工、销售病死鸡产品,销售金额达七百余万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人刘某亮明知其从刘某来处购入的病死鸡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判决昌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夏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刘某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万元;陆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刘某亮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陆某等6名运输人员处以一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数额不等的罚金。

  福山某汽车配件经销处注册商标侵权潍柴动力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12月23日,是中国第一家在香港H股、内地A股上市的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之一,其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声誉度好。潍柴公司合法拥有“潍柴”“WEICHAI”注册商标专用权,“WEICHAI”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福山区某汽车配件经销处作为专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的经销商,具有专业的汽车发动机配件经营管理、销售经验,却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潍柴公司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不但侵害了潍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广大的汽车用户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转让取得了第1705556号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福山区某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汽车滤芯,与潍柴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使用了与潍柴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权利人生产或获得权利人许可生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潍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亦系侵犯潍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及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左某、刘某、黄某等16人销售假药

  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间,左某纠集刘某、黄某等人在山东等多地以保健品充当药品销售,销售队伍日益壮大,形成了以左某为首的分工体系明确的销售网络。2014年8月,上述人假冒医学院学生,以北京医科大学等机构举办“中国公益健康普查”为名召集老人开会,通过免费体检,再由黄某等人假冒医学院教授,举办医学讲座,假装给老人看病,夸大老人心脑血管、糖尿病、腰腿疼病情等手段,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大厦、某酒店等地将“桂宝降脂胶囊(商品名称:同仁脑心通)、隆奇福脉”等保健食品充当治疗疾病的药品予以销售。其中,销售给姜某、王某、毕某等人“同仁脑心通”20盒,价值共计人民币19960元。2015年8月25日,上述人在龙口某酒店以同样手段销售假药时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同仁脑心通”17盒,价值人民币16 966元。经烟台市食药监局认定“同仁脑心通”为假药。

  法院认为,左某、刘某、黄某等16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上述人处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万元至人民币2万元不等的罚金。

  》》延伸阅读:法官谈维权

  郑勇,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二十余年。

  在“3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消费维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在此,郑勇法官向消费者提出“维权建议”:

  在实体商店购物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充分阅读说明书,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等标记,购物时妥善保管购物小票,以便日后维权,在权益受损后,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协商、举报投诉、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

  目前,网络购物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欢迎。网络购物时应注意: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即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消费者享有向经营者主张包退、包修、包换的“三包”权利。但购买下列商品时,不可无理由退货: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除了这4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消费者在要求退货的同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费,网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运费的单据,用以证明经营者所需负担的运费金额。

  3、经营者如有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需向消费者予以10倍赔偿。

  4、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消费者可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等信息,联系商家退货。如果网络平台未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无法联系到商家,消费者也可将货物退给网络平台,并向网络平台要求赔偿。

  》》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烟台中院民三庭法官助理陈辉说:“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常常会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此时,消费者可以有多种途径选择自我维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采取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种途径。其中,向人民法院诉讼,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终极手段,一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格外重视和关心。

  那么消费者怎样利用诉讼手段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结合法院以往受理的有关案例,陈辉认为消费者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重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这一点可以说是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尽管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购买某些特殊的商品或服务时发现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责任倒置,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但对其它绝大部分普通商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瑕疵或侵权事实的证明,仍有赖于消费者自身的举证,而消费者的举证是否充分和到位,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最终能否赢得官司。实践中,因为举证不足问题导致消费者有理却输了官司、受了损害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形并不鲜见。当然,消费者的需要举证的证据是多方面的,如购买的物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自己取得的一些相关的录音、录像、书证、人证等资料,只要获得方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向法院提交。

  二是要注意遵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同时也可有效地节约紧张的司法资源。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也有少数情况,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多于两年或少于两年,如下列几类情形,法律就明确规定其诉讼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形。这就要求消费者平时要注意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重视遇有类似质量瑕疵或侵权情形,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莫过于拖沓延误,以致错过了本可以有的司法救济机会。

责任编辑:都凌云
搜索推荐
专项整治App侵权行为
在线音乐平台的春天来了吗?
相关新闻
烟台市民举报假冒伪劣产品 最高获奖30万元2016-02-24
烟台315维权现场人气爆棚 分区维权走"节俭风"2014-03-15
315烟台市民"家门口"维权 芝罘区消协走进社区2014-03-14
315现场:烟台公安解答"涉假犯罪" 教学识假防骗2013-03-15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您的昵称: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胶东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精彩推荐

最新开奖公告

点击右侧开奖号码 每周二、四、日开奖
点击右侧开奖号码 每日开奖
点击右侧开奖号码 每周一、三、五开奖
即时更新开奖号码点击进入 每天动态开奖

欢迎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0535-6785673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