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2]71号文件,下列省市逐步进行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 |
开始时间 |
上海市 |
2012年1月1日 |
北京市 |
2012年9月1日 |
江苏省、安徽省 |
2012年10月1日 |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
2012年11月1日 |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 |
2012年12月1日 |
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或虽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试点地区外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注: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案例1】
2012年11月,赵某与山东W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W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江苏省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