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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南大街商业广场非住宅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来源:胶东在线  2011-11-29 13: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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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大街商业广场旧城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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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11月29日讯(记者 焦冬)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烟台市芝罘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南大街商业广场旧城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

  南大街商业广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西南河路以西,洪源胡同以东,南大街以北,南洪街以南区域。《补偿方案》全文已在芝罘区政府网站公布(网址:www.zhifu.gov.cn),并在拟征收区片范围内张贴,如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南大街商业广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书面反馈意见,地址:芝罘区面市街副5号(碧海大厦东侧),电话:2607907。

  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将对结果进行汇总,对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视为认同该《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请区片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方面,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烟台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额=房证建筑面积(楼房按每层建筑面积)×房地产评估单价(每层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为:土地或房屋用途为工业、科研、仓储类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方面,调换安置地点在南大街商业广场规划回迁区内的营业用房和安置楼的3-9层。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为办公用途的,调换安置在回迁安置楼的3-9层;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为营业用途的,调换安置在非住宅回迁区内的营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为同一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的,原房屋面积合并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为营业用途且面积较大的,实行等价值立体切块安置;被征收人所选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暂按套型设计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实际面积待房屋竣工后,由市房屋主管部门测绘确定;调换安置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等价值调换面积最近的设计套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如设计套型面积大于等价值调换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置换价格投资。

  在非住宅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交房的先后顺序领取选房抽签顺序号。实行产权调换的,周转过渡期限为3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生产、仓储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30元/㎡;办公、公益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40元/㎡;商贸、服务类房屋按房证建筑面积每月5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至回迁安置通知公布之日止后延3个月,由征收人按上述标准计发二年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其余的在回迁安置时一并结清: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合法承租人,由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发生额(搬迁有效凭证)或按评估机构评估额,由征收人给予补助;签约奖励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家交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房证建筑面积奖励1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逾期取消签约奖励费。

初审:都凌云
复审:于莹慧
终审:杨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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