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裸奔追问:监管方是不是过分偏袒保险公司?

2008-06-10 10:07:47 搜狐

  地震了,保险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

  这是震后20多天的时间里,我听到最多的疑问。

  此时,保险公司正热火朝天地进行理赔,而实际的理赔额度却那么寒酸。

  到底我们的保险业怎么了?一方面我们看到的是一串串保费增长、总资产增长、投资收益增长的“喜人”数字;另一方面看到的却是广大民众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裸奔”。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到底还有哪只无形的手给保险业套上了枷锁?

  这些也许不是地震直接暴露出来的问题,可是却放大了保险业存在的顽疾。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设、保险产品设计、保险投资的种种细节管理,在当前的发展状态下,到底是有效控制了风险,还是束缚了保险公司的手脚,这个讨论不存在绝对的是与非,可是在“度”的把握上却值得业内思索。

  枷锁一:监管和主管不分

  监管,顾名思义是要监督和管理这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我们的监管呢?

  上海保监局王文璇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把监管机关看成是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这样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就变成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以这样的工作目标为前提,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当监管和发展出现矛盾时,往往是监管屈从于发展。所以目前保险行业存在的假保费、假赔案、假批单、假数据屡禁不止的问题就是很好的说明。

  而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监管机关容易出现偏袒保险公司的倾向。例如对于费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监管机关就有屈从保险公司而忽视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倾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根源就在于我们对保险监管的定位不清,保险监管的职责不明确,监管部门仍然处于一种既要当裁判员,又要当领队、教练和运动员的状态之中。

  枷锁二:费率监管之过

  监管到底是否过度,王文璇给出的答案非常明确:受计划经济习惯和思维模式的影响,我们的保险监管明显过多过细。保险产品费率控制即是管得过多过细的一个具体表象。

  一个产业是否欣欣向荣,消费大众最直接的感受是产品种类的丰富。可是从保险消费购买的角度看,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中,往往看不出各自的产品特色。产品同质化太严重,是业内以及消费群体共同诟病的首要问题。

  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由三个因素决定,利率、生命表和费用率。

  早在2006年1月,保监会宣布执行“新生命表”的时候规定,保险公司进行法定准备金评估,必须采用新生命表;而保险公司定价可以新生命表为基础,也可以其他生命表为基础,即自行决定定价用生命表。

  这个行为,算是在放开保险公司定价自由上迈出了一小步。可是自那以后,在费率监管上,一直没有更进一步的改善。

  首创安泰精算部经理章晖向记者介绍,监管部门在保险产品定价上进行管控,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定价过低。可是从现有的条件看,由于对保险公司有最低偿付能力和计提产品准备金的要求,可以有效避免低价恶性竞争。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因素存在,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定过高的价格。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章晖认为监管部门的监督重点应该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产品条款是否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以及保险公司的其他市场行为。

  放开保险公司的定价权之后,投资能力好的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投资收益部分补贴产品销售,适当降低产品价格。如果保险公司注重后续服务的价值,也许会提高价格,来主打服务牌。产品差异化也会让保险市场的竞争变得更加活跃。

  枷锁三:投资监管之过

  颇让保险公司束手束脚的另一项监管政策莫过于投资监管。虽然从“国十条”颁布之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和比例有所放宽,可是对大公司和小公司却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差异。投资监管缺乏弹性,是目前最大的问题所在。

  目前保险行业可运用资产已超过3万亿,2007年底,中国人寿总资产达8946亿元,中国平安达6511亿。两家公司占比即过半,对比其他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同样要遵守20%权益类投资上限,显然有些不够灵活。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样是与投资息息相关的一个指标。目前偿付能力的评估中,计提的保险准备金是一个重要指标。而这项指标仅与保单本身的风险有关,缺少对投资风险的监督。其在偿付能力中占比过重,导致目前偿付能力的测算,也对保险公司投资风险评估不足。“到底该如何引入投资风险在偿付能力指标中的评估系数,是目前保险业监管需要解决的问题。”章晖提出。

  链接   保险资金投资股市步伐

  2005年底,保监会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入市正式开闸,当时保险公司资金实际入市比例被控制在1%左右。

  2006年,保险公司将重点公司股票直接投资比例限制从1%提高到3%,此后又进一步提升至5%。

  2007年7月,A股由年初的2700多点增至4000多点之际,保险资金入市比例再次上调,由上年末总资产的5%调至10%。业内人士估算,当时约有800亿险资得以解禁。入市比例提高后,股市不负众望,曾一度攀升至6000点。

  保险资金投资监管变化

  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保险资金可投资于房地产业、信托业,并可开展信贷业务等,这种纷乱的投资渠道使得不少保险公司违规运用资金,造成相当部分资金的沉淀和流失。无限制的乱投资也很快导致了保险公司资产出现恶化。

  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对资金运用作出明文规定,保险资金仅限于运用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方面。政策的限制使得大量保险资金处于闲置或低收益状态。据统计,当时约有50%以上的资金以现金或存款的方式存在。

  在放开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之前,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中,有70%左右为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而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英国,保险投资比例中的72%分散在债券、股票和基金等不同投资品种中。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出台,被业内人士评价为“释放了保险资金投资欲望”。

责任编辑:于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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