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交法》实施 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2008-05-04 08:07:21 北京晨报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昨天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记者获悉,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广大司机特别反映强烈。

  2007年,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白明辉)

责任编辑:于莹慧

相关新闻:
  • 最新推荐产品
  • 关注度排名
  • 专家访谈
牟连臣 烟台金牌理财师
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理财中心主任,首席理财师,首批金融理财师(CFP),从事金融资本市场投资十多年。
专家问答
港城金融
烟台市委宣传部主管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主办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电话:0535-6690008 责编:于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