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法律法规体系
2008-04-16 09:59:58 证券时报(深圳)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随后,与新《条例》配套并与金融期货推出相关的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目前,以《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规则细则予以体现落实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建立并日臻完善,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进入新阶段。
一、《条例》突出了客户资产保护等风险控制主要内容
《条例》充实了有关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基础风险预警和管理体系。一是规定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该机构对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二是规定了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新《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了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了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外,严禁挪作他用。三是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
《条例》根据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确认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地位,对期货业务实施许可证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条例》对商业银行等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机构规定了其必须具有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条例》还明确将期货交易结算软件供应商等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畴,依法进行监管。新《条例》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另外,新《条例》对1999年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做了重要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的经纪业务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丰富了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球经济持续稳步增长,金融市场动荡剧烈,是期货等风险管理市场发展的良好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加速,金融领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需求日益扩大,是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我国期货市场在市场各方的不懈努力下,发展基础不断夯实,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期货市场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客观基础和内在要求。
《条例》的适时颁布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新《条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金融期货作了明确定位,股指期货(专题 论坛)作为我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新《条例》从制度层面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清除了"路障"。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明显增强,面临的金融风险也愈加突出,规避金融风险的需求日益迫切,如果不积极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将不利于中国股市与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接轨,不能建立卖空机制使投资者对冲股市系统性风险,不利于推动股市的健康发展,投资者也没有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在这种背景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就成为金融期货前的一道制度"路障"。新《条例》的适用范围将从现在的商品期货单一体系,逐浙跨入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期权交易并重的多元体系。
针对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新《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市场风险控制办法,包括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期货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必须建立一系列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才能保证市场的良好运行,才能防止非市场性的风险发生,才能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良好发展。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能够及时的发现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维护了市场健康发展之本。对客户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客户资金同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分离,也符合国际期货市场对客户资产管理的通行做法。同时,新《条例》对期货公司可持续性经营规则的要求,具有明显的扶优助强、限弱汰劣的作用,只有经营业绩良好的公司才能获得增加资本、更快发展的机会,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期货公司多而不强的现状,加速公司分化,优化行业集中度。
另外,新《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限制。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新《条例》放宽主体限制,这将引发期货业向整个金融业的不断融入。
三、切实加强保证金监控的各项工作,不断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法律法规体系
自从2006年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正式成立以来,期货市场客户资金存管工作得到不断规范和加强,监控中心认真履行“电子眼”职能,及时发现保证金风险隐患,期货投资者还可直接登录监控中心网站查询自己的交易和资金状况,这样监控中心查询服务系统代替期货公司履行通知客户结算情况的义务。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依法成立和依法运行,保护了客户资产,推动了市场平稳运行。
《条例》确立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而在新《条例》的相关配套规则---《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则对客户资产保护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不但规定了客户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还要求期货公司将客户资金全额存放于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内;《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其设立、变更、撤销应当在当日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备案,并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及时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
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才得以比较顺利的推动和开展。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相应的问题也不断的出现。
首先,期货保证金监控采用的是三方数据核对的方式进行,我们用存管银行的资金数据和交易所的资金数据来核对期货公司上报的资金数据,因此存管银行和交易所的数据报送的质量和时间尤为重要。但是部分存管银行上报数据迟滞,数据的质量不高成为这块工作的短板。据我们调研,造成这些原因主要是银行内部数据采集和上报的问题,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没有得到银行足够的重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条例》及其配套的规则对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规定着墨较多,随着期货市场日益发展,对存管银行的业务要求也会随之提高,也需要有关于存管银行业务的更加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其次,期货公司根据其业务需要会设立、变更、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对于这部分在《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在其设立、变更、撤销当日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备案,并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但是,在目前部分期货公司有时会遗忘向监管机构和监控中心上报新开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由于协议存款利率较高,期货公司客户可用资金一般会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数量之上,有的期货公司会在保证金专用存管账户之外开立协议账户用于存放这部分资金,这也是不允许的。今后,在制订新的管理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中需要考虑更有利于保证金监控的业务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新《条例》规定对于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应当满足保证金安全监控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证监会可以要求予以改进或者更换,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的提供商也应当予以配合,因此,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的提供商有义务配合监控中心的安全存管工作,供应商提供的软件产品也应当满足安全存管的要求。在《条例》的相应的配套规则中应当对交易软件和结算软件的提供商设置准入的门槛,对其提供的产品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并且只有满足了相应要求的提供商才能进入期货市场。
最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交易所相应的业务开展也必须以满足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要求为前提。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为期货市场稳步健康的发展保驾护航,为这个市场的主体的经营活动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期货公司、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得到了一个更大的发展的舞台。随着市场的日益扩大,随着《条例》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将得到切实的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也将得到保护,同时,随着工作推进,随着新情况的出现,期货保证金存管法律法规体系也将得到不断完善。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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