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烟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进行如下调整。
一、对以前年度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记入单位经费的暂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住房公积金,于2013年底,将行政单位“暂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与“暂付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科目中已登记的公积金总额对冲,借记“暂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记“暂付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其他应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已登记的公积金总额对冲,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住房公积金做如下账务处理:
1、国库集中支付代扣代缴的个人公积金,借记“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住房公积金”,贷记“拨入经费”。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个人公积金,直接缴存时,借记“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住房公积金”,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个别单位需要先提取再缴存时,借记“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住房公积金”,贷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上缴时,借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
3、单位收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退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支付给职工时,借记“暂存款”,贷记“银行存款”。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做如下账务处理:
1、国库集中支付代扣代缴的个人公积金,借记“事业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住房公积金”,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个人公积金,直接缴存时,借记“事业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住房公积金”,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个别单位需要先提取再缴存时,借记“事业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住房公积金”,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上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
3、单位收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退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给职工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四、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结存情况。辅助账应明细到职工个人,准确反映单位和职工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增减变化,并定期与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对账,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烟台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