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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通知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事项的通知

  烟台考区各考生:

  根据司法部《公告》和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烟台考区考生成绩公布、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分数核查范围,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

  (一)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时间为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7日,申请人到烟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办公楼四楼416室)进行审核。

  (三)提交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对于未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网报同底版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5.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证书信息等重要内容,须出具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四、放宽地区考生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报名信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统一调转。

  五、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现场审核阶段前,请预先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对学历证书信息进行查验。如果在该网站上不能查询,请及时向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出具学历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资格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并在《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中“毕业证编号”栏统一填写“教留服认编号”。

  3.资格申请人必须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不得交由他人代办;申请人如有出国留学等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须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办公地点:烟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烟台市通世路1号,司法局办公楼四楼416室)

  咨询电话:0535-6660724

  公交路线:乘44路、46路、58路、73路、80路到中级人民法院下车——路南院内。

  2013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孙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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