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从今年11月30号开始,烟台市将最新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17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烟台市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今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开启了新一轮的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历时三个月的谈判,最终有17个药品获得谈判成功。本次纳入的17个抗癌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都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17个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
这次纳入烟台药品目录的17种国家谈判药品,报销前个人自付比例设为参保职工15%、参保居民25%,其中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号,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参保人员使用17种国家谈判药品以及雷替曲塞,其个人自付部分,参保居民按大病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职工直接纳入职工大额救助。对我省大病保险药品已纳入国家谈判药品范围的阿法替尼、阿昔替尼等10个药品,实行过渡政策,暂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到2018年12月31号,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予以补助,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