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私营企业主贷款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个人向银行进行融资,为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申请的担保贷款。 |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在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状况良好。
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在华夏银行开立华夏卡活期储蓄帐户或结算帐户;
个人资信评估分数在80分以上;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补充产品有市场、经营稳定的生产性流动资金;
用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周转;
经营状况良好的餐饮等服务业流动资金;
其他我行认可的合理用途。 |
| 权利质押(本外币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等)和房产抵押(办公用房、写字楼、商用房、住宅楼、商铺、厂房、土地所有权等)。 |
|
质押担保贷款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抵押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 |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执行。 |
|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采取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清本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或等本还本付息。借款人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
贷款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地址证明;
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公安等行政机关经营资格证明;
近期的工商管理费、税务交纳记录证明;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担保所需的权利质押物,以第三人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质押授权书,同意质押书面文件;
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物全额财产保险单,房屋实际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做抵押的,还须提供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抵押授权书,房屋实际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如贷款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借款人或第三人须办理同意抵押的公证手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实际共有财产作抵押的,须财产共有人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能够证明符合其经营范围的购销合同或发票;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