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
产品定义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业务申请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华夏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业务。通俗地说,就是借款人把货物所有权质押给银行进行贷款的信贷品种。  
  仓单是指具有仓储资格的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
 
产品特点
  为出质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提供融资便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
  促进国内商品贸易,加快市场物资流通 ;
  利用银行产品加快企业存货周转频率;
  扩大企业销售,增加经营利润。
 
借款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经营活动的持续时间在两年以上,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活动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仓单项下标的货物的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
  资信状况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
  为出质仓单及其标的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用人,并拥有将仓单及其标的质押货物质押给本行的完全权利;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金运用合理;
  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经营管理素质较高,且无不良的经营行为。
  供货商可以尽快实现销售收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经销商可以享受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优惠;
  无论是对经销商还是供货商均可在同行竞争中处于业务的前沿领军地位,原因是银行作为资金供应方为双方提供了有力资金保障,起到了做大、做强的效果;
  为经销商解决了担保难的后顾之忧,同时为供货商避免了对外担保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
 
适合质押的货物
  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化工原料,木材、纸张、纸浆,胶合板,汽车,原油、成品油,棉花等我行认可的其他产品。
  对于水产品、化肥等需要总行批准质押的货物,建议借款人除质押外追加担保办理信贷业务。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产权明晰,不存在其他权利人设定的他项权利;已足额缴纳关税、增值税、仓储费、运输费等税费,不存在税收及货物保管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存在因其他经济纠纷(或事由)而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仓单项下的标的必须为以合法方式获得的货物;
  价格稳定,容易变现;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且销售渠道广泛;
  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
  储存于本行认可的仓储公司;
  已办理有关的货物保险手续,本行具有法律和操作上都能得到落实的受益人资格;
  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
 
借款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登记并核准经营的专业仓储公司;
  在本行业中属中等以上规模;货物的堆场及库房建设具备物资仓储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各种安全防护措施齐全;货物的计量条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条件良好;
  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社会信誉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记录;
  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建立并严格执行货物的检验化验制度、货物的出库入库制度、货物的保管制度等;
  具有承担质押货物监管责任的意愿和能力,具备与本行及出质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条件,并能以协议约定方式向本行承担,及时、如实提供质押货物清单及货物保管现状等情况的义务和责任;
  能配合本行、债权人处理仓储货物;放弃对仓储物(质押物)行使留置权。